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规建建〔2010〕48号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各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吴倩,联系电话2112542。
附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在岗位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四条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条 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
第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附件4)。
第七条 市质检站、安监站,各区(经济功能区)质检站、安监站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履职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从业人员与备案不一致或履职不在岗的进行动态扣分,并录入诚信行为信息系统。个人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须离岗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重新考试上岗;缺岗后,公司应派出同等资格的人员接替,并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非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大小及工程进度,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
第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五)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第十条 人员变更时,变更后条件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并由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第十一条 未按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未按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的,被更换人员六个月内不得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定期对全市在建项目开展检查清理,对存在从业人员履职不在岗、项目现场所配备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无证(备案证、施工许可证、岗位证)施工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录入诚信行为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一览表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