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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量化考核和行政问责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12 10:03:47 | 点击:8805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一体

系三平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量化考核

和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3]3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量化考核和行政问责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珠海市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量化考核和行政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一体系三平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的决定》(珠府[2013]87号)精神,加大对推进“一体系三平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量化考核和行政问责力度,全力推进“一体系三平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监督科学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及行业监管部门推进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级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绩效管理,完成《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一体系三平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全力提升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的决定》提出的各项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根据区级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将“一体系三平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考核对象分为区级政府、重点行业监管部门及其他行业部门三类单位进行考核。对区级政府、重点行业监管部门的量化考核办法分别按附件1和附件2要求执行;对其他部门的量化考核内容详见附件3,具体计分标准按《珠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办法》(珠安办[2011]55号)执行。

第五条  对区级政协、重点行业监管部门推行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系统建设工作情况的量化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本辖区本行业已纳入“一体系三平台”监管的企业或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上报率、对“黑名单”的查处率(检查率)、对“零隐患”的检查率、对其他企业或单位的检查率(抽查率)等四项。

“黑名单”是指已纳入“一体系三平台”系统监管的且一个季度内不登录系统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企业或单位。“零隐患”是指虽已登录系统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但一个季度内均上报无隐患的企业或单位。其他企业或单位是指除上述“黑名单”和“零隐患”以外的企业或单位。

第六条  市安委办根据市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系统实时采集信息和适时监督情况为依据,对区级政府、重点行业监管部门和其他行业部门每个季度落实“一体系三平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再按分数高低次序进行分类排名,将排名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七条  区级政府、重点行业监管部门和其他行业部门落实“一体系三平台”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四个季度考核成绩的平均分为本单位的年度考核成绩,并将年度考核成绩按比例折算计入其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考核成绩。

第八条  市监察部门会同市安监部门负责对未按要求履行“一体系三平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的区级政府、重点行业监管部门和其他行业部门,予以行政问责。行政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免职等。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区级政府、重点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行业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一) 一个季度内所辖企业或单位信息上报率未达80%的。

(二) 连续两个季度量化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

(三) 按要求应当将所管辖企业或单位纳税“一体系三平台”监管系统而未能纳入的。

(四) 不按要求提供工作数据和信息的。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区级政府、重点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行业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一)上报工作数据和信息弄虚作假的。

  (二)对“一体系三平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部

署敷衍推诿,延期不办的。

  (三)所管辖已纳入“一体系三平台”系统的企业或单位

信息季上报率连续两次未达80%的。

  (四)连续三个季度考核排名末位的。

  (五)对所辖企业或单位发现上报重大安全隐患不予核查

的。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除由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外,由市安监部门对区级政府、重点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行业部门“一体系三平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履职情况实行责任倒查,并将倒查情况书面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作为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纳入“一体系三平台”系统监管的企业或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核实,区级政府、重点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行业部门已履行“一体系三平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的,市安监部门应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可作为从轻、减轻或不予追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区级政府、重点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行业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情形,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不得以本办法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代替行政处分,也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前款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 1.        1、珠海市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评分表(区级政府)

      2.          2、珠海市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重点行业监管部门)

      3.          3、珠海市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评分表(其他行业部门)

 附件1、珠海市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附件2、珠海市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附件3、珠海市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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