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
及平安卡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6〕464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我厅于今年5月发出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函[2006]149号),确定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湛江等7个市为我省先行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的试点城市。6月下旬我厅在珠海市召开了全省实施建筑施工“平安卡”管理制度试点现场会暨 “平安卡”首发仪式。7个试点城市按照我厅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制定实施方案,部署推进“平安卡”管理制度建立的各项工作。珠海市从7月15日起,全市新开工项目均要实施“平安卡”制度,从明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建筑工程全面实行,目前已发放“平安卡”2000多个。其余没有列入试点的城市也按照珠海现场会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为了加快实施我省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更好地指导各市各项工作的开展,现就加快推行“平安卡”制度及“平安卡”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按照我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和6月下旬珠海现场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当前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建设和谐广东,确保施工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快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已列入试点的7个城市,要求在2007年1月底前在新开工项目中实施,2007年6月底前在所有在建项目中实施。其余城市也要加快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在2007年3月底前在新开工项目中实施,2007年9月底前在所有在建项目中实施。
二、各市可借鉴珠海市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做法,抓紧制定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注册成立从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代理业务的公司,确定承担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建筑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正确使用“平安卡”培训,逐步在建设工程中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
三、各市可把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与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结合起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规定,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为建筑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根据我厅《关于广东省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计价问题通知》(粤建造函[2004]169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计费标准。建筑施工企业为建筑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
四、各市要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平安卡”发卡机构组织开展建筑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正确使用“平安卡”培训,培训费用从保险兼业代理费中解决,不再向施工企业收取。培训教材使用省建设厅编制的统一教材,师资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培训。
五、建筑工人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可以向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平安卡”发卡机构申请“平安卡”。申请时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登记表(见附件一);
(二)本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小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四)家庭或亲属联系电话。
六、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平安卡”的申请受理、制作、发放及“平安卡”信息系统日常维护等相关管理工作。各市“平安卡”发卡机构对符合条件申请“平安卡”的建筑工人,统一填写《广东省建筑工人申请平安卡汇总表》(见附件二),连同个人申请登记表,报送给省建筑业协会。省建筑业协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平安卡”的制作,然后通过各市“平安卡”发卡机构发放给申请人。
七、“平安卡”是记录建筑工人有关信息的IC卡,内容包括:
(一)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家庭或亲属联系电话);
(二)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三)管理所需的其他重要信息。
八、建筑工人“平安卡”卡内记录的信息和管理所需的有关持卡人的其他重要信息,统一储存在省建筑业协会设立的“平安卡”信息系统中,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施工单位在管理时查阅使用。施工单位应保存持“平安卡”作业人员在工地读卡所产生的用工信息记录,包括持卡人用工记录,用工期间考勤读卡记录,用工期间领薪记录等。
九、建筑工人作业时要随身携带“平安卡”,施工单位要在每个工地配置“平安卡”读卡机和配备值班人员,并要求建筑工人进出工地时进行“读卡”,经值班人员查对持卡人与“平安卡”上照片相符后方可允许进入工地作业。
十、建筑工人“平安卡”记录的信息发生变化,有关单位要负责收集,并通过书面和网上两种形式报送省建筑业协会。
(一)再次经过安全培训的信息,由各市负责培训的机构收集和报送;
(二)建筑工人受到奖励和因违章作业等原因受到处罚等信息,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和报送;
(三)管理所需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一、建筑工人要保管和保护好“平安卡”,保证“平安卡”的正常使用。“平安卡”发生丢失和损坏不能使用的,可向各市“平安卡”发卡机构申请补领,工本费由其本人支付。
十二、建筑工人“平安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施工单位要通知其本人向各市“平安卡”发卡机构换领新的“平安卡”,工本费由其本人支付。
附件: 1、 广东省建筑工人平安卡申请登记表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