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
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珠规建质〔2012〕79号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
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管理专业性强、技术难度高,为使其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充分利用专业施工企业的技术力量,由市建筑安全协会发起成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专业委员会,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成立
第四条 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属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的内设机构,接受市建筑安全协会的管理,加入专业委员会不收取任何费用。专业委员会应制订《自律公约》,各成员单位必须按照《自律公约》要求严格自律,互相监督。
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应严格执行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好市场运作,对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作业过程互相约束,规范作业人员的工作行为。
第五条 符合条件且具备资质的企业可以加入专业委员实行行业管理。
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特种作业人员队伍。承担20层或高度60米以下的脚手架(不含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业务的,应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操作证的架子工不少于20人;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操作证的架子工不少于50人的,可承担各类工程的脚手架(不含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业务。
(二)在我市登记备案。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增补实力强、信誉好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单位加入专业委员会,以满足我市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市场的需求。
第三章 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管理
第七条 我市实行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申报制度。施工单位在进行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前,应到辖区安监站办理搭设申报手续。在办理搭设申报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验收资料;
(二)由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钢管、扣件“检验合格”报告;
(三)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施工方案;达到专家论证要求的,还应提交经过专家组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
(四)参与搭设的架子工名单及其有效资格证件;
(五)应急救援预案;
(六)根据相关文件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其总承包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作业。
总承包单位自行搭设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其架子工人数须符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且架子工名单及其操作证需报市建筑安全协会备案。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将其所有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操作证的架子工名单报市建筑安全协会备案。各成员单位的架子工,原则上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流动,如确因工作关系需要流动到其他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及接收单位的双方负责人、拟流动的架子工,应一同到市建筑安全协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第十条 总承包单位应与符合条件且具备资质的企业签定《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施工合同》,明确各方责任主体对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全过程管理的相关要求,总承包单位不得自行另聘他人进行中途作业,如因其他原因需中途更换搭设单位的,应当中止原合同后再选定符合条件且具备资质的企业重签合同,并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所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他配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等现行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经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场。
第十二条 我市实行“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管理周报”制度,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须按时向市安监站报送《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管理周报》,如实反映本单位搭设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数量、分布区域、施工进度,存在隐患以及整改措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对各环节作业进行验收。经检查合格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履行监理责任,在搭设、混凝土浇筑过程实施旁站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每周监理周报应如实反映项目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的施工情况。
第十五条 市、区安监站应加强对建筑施工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工程的施工监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的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市、区安监站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省住建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及《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