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
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粤建安字[2007]88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和钢井架物料提升机,下同)安装拆卸、日常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工地,严防起重机械事故发生,根据省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倒塌事故通报的紧急通知》(粤建安字[2007]66号文)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初次登记制度:从2007年11月1日起,凡在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首先应向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工程所在地受理部门)申请初次登记。经检查资料和核对设备后,受理部门对起重机械进行全省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并发给《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一)申请初次登记时须提供以下资料(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1)初次登记申请表;
(2)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购销合同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除钢井架外)、产品出厂合格证;
(4)安全技术档案;
(5)已使用过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申请初次登记时,须提供前次检测检验合格报告、维修保养证明等资料;
(6)有关规定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起重机械初次登记时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管理。编号共8位,前2位为英文字母,后6位为阿拉伯数字,第1位字母表示起重机械类型编号,第2位字母表示办理初次登记手续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区域编号,第3~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本行政区域内的初次登记流水顺序编号。
例如: T A XXXXXX
T,第1位字母表示起重机械类型编号
A,第2位字母表示办理初次登记手续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区域编号,按我省现行汽车号牌的编号执行,如“A”代表“广州市”,“B”代表“深圳市”,“C”代表“珠海市”,“D”代表“汕头市”等
XXXXXX,第3-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本行政区域内的初次登记顺序编号
(1)起重机械类型编号:T——表示塔式起重机;S——表示施工升降机;M——表示门式起重机;G——表示钢井架物料提升机。
(2)地级以上市区域编号参照我省现行汽车号牌的编号规则执行,如“A”代表“广州市”,“B”代表“深圳市”,“C”代表“珠海市”,“D”代表“汕头市”等。
(3)已进行初次登记的起重机械,必须把起重机械登记号用不同于机身颜色的油漆喷涂在设备的指定部位。以塔式起重机为例,应喷涂或书写在基础节1.5m以上的位置(横向或纵向均可)和司机室的外侧面(横向)上,字型的大小在保证编号整体完整性和显眼的前提下采用最大的字型。
(三)起重机械报废或卖出时,产权单位应当向初次登记的受理部门申请注销统一编号,并从网上录入相关信息,受理部门确认核实后,收回并注销统一编号。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进行初次登记的,应当立即停工,限期登记。
二、安装告知制度:从2007年11月1日起,凡在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安装或移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
使用单位每次现场安装作业前,应向工程所在地受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安装告知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装申请表;
(二)《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三)安装单位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审批的安装专项方案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证复印件;
(五)有关规定需要的其它资料。起重机械在加节顶升、拆卸作业前,使用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受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三、使用登记制度:从2007年11月1日起,凡在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受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使用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
(二)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三)《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四)有关规定需要的其它资料。受理部门经过审核符合要求后,
在《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上作出使用登记记录,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发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须将登机牌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附:
1.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
2.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3.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