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资产管理制度
一、目的:
资产物资是保证协会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为管理好协会的资产物资,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
资产物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三、财物保护:
协会的任何财产不得破坏和丢失,不得归个人私有,坚决杜绝浪费和损失。
四、实行资产物资管理负责制
坚持“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秘书处是资产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秘书处办公室是资产的主要责任人。
五、严格执行资产损失赔偿制度
坚持“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对于非正常损失的,按原价格进行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加倍惩罚。
六、资产购入、使用、报损制度
1、根据协会发展和业务需要,填写购置计划,经秘书处确定、秘书长批准,由办公室办理;未经批准,各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
2、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都应经过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出具书面签定意见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3、由于使用时间过久,确已失效,或自然灾害等非责任事故损失的,确系无法修复的,损失数额在500元以上,报请秘书长审批,按报损处理。
4、由于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应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七、资产清查制度
1、协会每年要在年底进行清查,进行核对,以便核对资产数量,检查管理使用情况。
2、在清查过程中,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查明情况,补记入帐,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并写出书面通报材料。
3、在清查过程中,严禁漏报、瞒报、少报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追查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者,则令其调离本岗位。
八、资产移交制度
1、资产管理员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由移交人在资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继续使用。
2、工作人员调离单位或办理离退休时,必须交清领用的资产,否则,不得办理离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