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出差及差旅费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的差旅费,是指本协会各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外出办理公务过程中发生的往返车票、船票、机票、住宿费、目的城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等费用。
二、外出开会、培训、考察须有主办单位的正式文件(或通知)其他出差项目须填写出差审批表并由秘书长审核、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
三、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考察,原则上以主办单位正式通知载明的期限为准,乘坐飞机的,前后各顺延一天;乘坐火车或轮船的,按实际乘坐天数顺延。各级出差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定期间内返回,如有特殊情况出差任务未完成不能按时返回的,需电话请示秘书长、会长同意。
四、各级出差人员报销时,须向财务提交领导已审批的出差审批表或主办单位正式通知。
五、出差人员乘火车、轮船、飞机及住宿、目的城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标准(分为特殊地区和其他地区。特殊地区:指北京、厦门、海南、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其他地区:指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下同)。如产生其他费用或因特殊情况超出上列标准,需经会长同意。
六、外出开会、培训、考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参观费等费用,按照主办单位通知的收费标准,由出差人员凭正式收费票据报销。
七、出差期间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交通的,住宿标准按实际安排计算, 并取消在此期间的目的地交通费、伙食补助。
八、出差人员往返途中的本市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
九、工作人员在出差目的地所发生的非公务方面支出,均由本人自理。
十、人员出差期间,因办理其它公务需前往第三地的,必须事先电话请示秘书长 或会长,报销时按规定程序补办出差审批表。
十一、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领导批准就近或前往第三地探亲、处理个人事物 的,该时间段按事假或探亲假办理,且按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该期间取消 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及伙食补助,住宿费自理。如是事假往第三地的车、船、 机票自理,返程按由出差目的地返回费用计算,超出部分自理;如是探亲则 按探亲差旅费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如有借款者应在返回后的7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否则财务 有权从借款者工资中扣回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