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为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起重机械专业委员会、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 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 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 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 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 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再设分支(代表)机构。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报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审核)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协会相关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向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
第十一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反映事实,接受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