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热门推荐
协会动态

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7-03-07 10:20:59 | 点击:28472

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与本会章程相对应〗。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审核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   |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