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
行业自律六项管理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建筑企业的经营行为,遵循行业道德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建筑行业相关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的执行,根据《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理等建筑企业,必须遵守本行规。
第二章 规范运作机制
第三条 保证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第四条 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不转包、违法分包,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在建筑工程招标中,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不进行行贿、回扣、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弄虚作假、窍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
第六条 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相互杀价,不盲目压价,不压缩合理工期,不进行合同外让利等不正当手段。
第七条 不违规解肢分包工程及不强行指定设备和材料。
第八条 严格执行建筑行业各项管理规定及各项取费标准。
第九条 坚持安全第一,确保质量。不扰民,不侵害公共利
益。
第十条 节能减排,环保及能耗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自觉保护资源和环境。
第三章 诚信执业机制
第十一条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和相关职工守则。
第十二条 不违反国家建筑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三条 不违反合同约定责任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不损害国家、集体、企业和员工的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的优质服务监督机制和售后服务机制,提高客户服务满意度。
第十六条 实行事务公开,民主管理,在社会上积极推行三公。
第十七条 不将建筑承装工程转包他人或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十八条 不违反安全施工操作规程,自觉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坚决抵制不安全的行为,杜绝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不拖欠职工(民工)工资,确保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承担社会责任,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第四章 奖励惩戒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全面开展珠海建筑安全协会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对社会各界反映问题较多、信誉不好的企业进行行业规劝、公开批评、网上通报及取消评优等惩罚。
第二十二条 具体惩戒方式
(一)协会内部警告和规劝;
(二)在协会网站通报批评;
(三)在珠海有关社会媒体或业务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批评;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暂停参加招投标资格;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吊销其单位资质证书或个人岗位证书;
第五章 信息公开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 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 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东省民间组织总会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三十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三十七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六章 公平竞争机制
第四十条 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建筑行业职业道德守则和职业操守。
第四十一条 严格依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坚决反对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弄虚作假、窍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建筑施工工程。
第四十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相互杀价,盲目压价,压缩合理工期,以合同外让利、改变付款方式等行为。
第七章 自律保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保障制度,设立珠海市建筑行业诚信建设和自律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可以与理事会合署,并请监事加入。
第四十四条 按照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将自律管理工作列为行业协会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保证自律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十五条 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为更好落实对有关事项的自查自纠工作,协会设置了微信群,广泛收集企业和社会的意见,以充分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四十六条 为了切实保证行业自律效果,所有本市及驻珠海从事建筑施工企业都应遵守本机制。
第四十七条 本行规由珠海市建筑安夫妻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行规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