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减少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专家的技术咨询服务行为及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整合行业技术人才资源,发挥专家的技术特长,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服务,确保各项活动认真公平、公正、诚实、廉洁履职、秉公办事,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库(以下称专家库),是指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设立的,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的,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库。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技术、经济方面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被聘为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库的成员为非专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机电设备、起重吊装、地基基础与岩土、钢结构网架与建筑幕墙、装修和拆除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四条 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专家库的组建和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相关专业的标准、规范;
(二)收取核对申请加入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资料;
(三)为需进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论证的施工企业提供专家服
务;
(四)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进行见证和管理;
(五)组织专家参与培训和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六)每年对专家的工作实绩进行考评;
(七)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汇报专家库的运行
情况;
(八)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技
术咨询等服务时以客观公正、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二)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在职或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或注
册安全工程师、安全主任;
(四)熟悉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具
有扎实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理论和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在本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或在本市从事房屋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工程检测、科研和安全监督工作。
(五)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的产生
专家库的专家(专业技术人才)的产生采用会员单位推荐、本人推荐、市建筑安全协会邀请的方式,经本人填写推荐表(附上职称证书及毕业证书复印件),经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初审后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由市建筑安全协会颁发聘书,即成为专家库专家,称职者可续聘,不称职者给予解聘。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聘用及审核程序
各单位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申报,申报在专家自愿的基础上,
由本人填写《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安全施工管理专家登记表》,申报人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并按申报要求和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由协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协会签署意见,汇总上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拟列入专家库的人选在“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专家库,经协会组织进行培训学习,合格后发《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专家》聘书。
(一)申请专家库专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专家登记表;
2、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上述材料一式
两份提交到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后,成为专家库专家,聘用有效期为3年。
(二)评审专家在聘用期满30日前,可向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提出
续聘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后续聘,并由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颁发聘书。续聘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续聘申请表;
2、专家库聘书原件;
3、参加各类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专家库按专业分组,设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与岩土、机电
设备安装、起重吊装、市政桥梁和隧道、拆除爆破、钢结构网架建筑幕墙等七个专业组。专业组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每个专业组设正、副组长若干人。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学习和培训的
权利;
2.享有对各种专业安全方案提出独立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干预,
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享有对有关论证方案提出建议和批评,甚至用科学的理论提出反
对的意见,坚持安全第一的科学态度之权利;
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
5.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按时参加安全技术专业学习和有关
技术论证工作,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审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真实、可靠评审意见;
2、被选定并且已接受邀请的专家,按规定时间参与论证;临时有事不能前往论证,应及时向管理部门说明原因。
3.对各种专业安全技术方案要认真阅读、审查,对方案中出现的
问题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的专家论证意见书;
4.发现建筑施工方面有不安全行为的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督
部门反映、举报;
5、严格遵守各类安全检查、市示范评审及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向外界泄露工作情况;
6.积极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学术研究、技术咨询、教材编写、培
训辅导等工作,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贡献力量;
7、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活动。普及宣传安全生产知识,积极配合相关培训工作。
8.长期保持与专家库管理部门的联系,服从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的工作范围
(一)参与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的制定;
(二)协助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督促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参与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建筑工地安全检查、督查;
(三)参与“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示范”)评审;
(四)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论证工作;
(五)参与建筑施工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建筑施工事故调查;
(七)参与各类建筑施工安全培训;
(八)参与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考察、调研;
(九)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为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专家库专家如遇有下列情况的,应自觉提出回避:
(一) 由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施工的重大项目;
(二) 专家本人是股东之一的重大施工项目;
(三) 施工单位认为不适宜参与该项论证的专家,可提请主管部门核
实后决定是否调换。
(四) 其他影响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性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收回所发证书:
(一)被选定并且已接受邀请的专家,无故缺席或三次无故按规定时间参与论证的;
(二)聘用期内工作调动,新单位不同意其参加该项活动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四)未经建筑安全协会委派,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当活动的;
(五)技术论证水平达不到要求,评审不客观、公正的,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或不可挽回损失的;
(六)恶意抵毁被论证单位的声誉,故意报复打击、强行索取财物;
(七)以论证专家的名义从事与论证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故意损害论证机构、侵犯论证单位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的管理与复审续聘
(一)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专家库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基本信息、业务能力、履职情况、职业道德、评审或技术咨询等服务情况、培训与再教育、奖惩记录、考核情况等相关信息。
(二)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三年,由协会根据需要或专家工作情况进行增减或轮换。专家库专家聘期届满后,专家的聘任资格自动取消。符合条件的,对其资格进行重新考核核定予以续聘;
(三)专家库专家因工作变动、职务职称变化、或其它原因造成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及时通知协会,协会及时作出修改;
(四)当发生较大以上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时,协会将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参与建筑施工应急救援或事故调查工作,因故不能参加的,专家应及时告知协会。如因特殊情况,未得到专家所在单位同意的,事后由协会负责对其所在单位作出说明;
(五)专家受协会指派外出执行任务或参加相关活动时,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按国家规定相关标准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七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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