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建筑工人安全生产技能,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珠海市区域内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建筑工人“平安卡”(简称“平安卡”),是指建筑工人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统一制作、发放,全省通用的智能IC卡。
“平安卡”记录建筑工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职业技能考核信息以及其他管理所需的重要信息。
第四条 市建设局对全市“平安卡”实施综合管理。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对本辖区“平安卡”实施监督管理。
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挂设珠海市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平安卡”管理中心),负责全市 “平安卡” 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建立“平安卡”管理制度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相结合的机制,由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成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按照“五个统一”(即统一柜台受理、统一投保费率、统一赔付标准、统一合同条款、统一办理理赔)的方式,在市(区)
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站窗口统一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 领卡及使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聘用持有“平安卡”的建筑工人,未持有“平安卡”的,施工单位必须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和教育培训计划,先报送“平安卡”管理中心,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对其实施免费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平安卡”管理中心应将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存档,并报送广东省“平安卡”信息中心,制作“平安卡”。施工单位必须在考核合格后十五天内领取平安卡并发放给建筑工人。
第九条 “平安卡”只限建筑工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转借、涂改,发生丢失或损坏不能使用的,可向“平安卡”管理中心申请补领,工本费由持卡人支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对持卡人,进行免费年度继续教育。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配备“平安卡”使用所需的设备及管理人员。
开工后应及时将“平安卡”使用信息上传广东省“平安卡”信息中心(网址:WWW.PINGANKA.COM)。
第十一条 “平安卡”管理中心应通过广东省“平安卡”信息中心,掌握全市“平安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施工单位也可通过该信息中心查询、掌握有关管理信息。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实施“平安卡”管理的条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卡”管理负总责;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平安卡”管理的实施负责。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 “平安卡”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平安卡”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企业在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同时,应将建筑工人的工资发放和技能培训等纳入“平安卡”管理,拓展“平安卡”的管理内涵。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将实行“平安卡”管理纳入安全监理工作范畴,及时检查人员在位情况、建筑工人“平安卡”申领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实施“平安卡”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工人可凭“平安卡”查阅本人工作记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和“平安卡”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应将实行“平安卡”管理纳入安全监督工作范畴,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实施“平安卡”管理条款的,视为安全生产条件未符合开工要求。
第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督促检查项目实行“平安卡”管理的监理单位,在诚信记录、动态管理等予以扣分处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未配备“平安卡”使用所需的设备及管理人员的,视为安全生产条件未符合开工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本办法组织建筑工人教育培训及时申领“平安卡”的、未按本办法使用管理“平安卡”并及时上传“平安卡”使用信息的工程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并在诚信记录、动态管理等予以扣分处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暂停施工,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人在施工现场受到意外伤害,凭“平安卡”办理保险理赔,没有“平安卡”的,由施工企业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